票据宝李华军:P2P监管细则为行业创新发展预留空间

发布时间:2015-12-29 17:42 本文来源于 未知 | 评论( 我要投搞
走过野蛮生长、步入有序发展,P2P行业在经历饱受争议阶段后,终于迎来首个监管细则。 昨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走过“野蛮生长”、步入有序发展,P2P行业在经历饱受争议阶段后,终于迎来首个监管细则。

    昨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票据宝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CEO李华军表示,监管细则的落地对于行业各主体参与者来说意义重大,且对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都将产生指引性作用,其中内容亮点颇多,例如对于市场一直关注的信息披露要求、资金监管和风险控制等,都有了相应的具体要求,可以说,这是一项具有行业里程碑意义的监管文件。具体来说:

    一是“负面清单制”的推出为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重要权威参考,行业告别了“野蛮生长”的局面。《办法》明确为P2P行业创新划出红线,禁止P2P信息中介机构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并严格禁止P2P平台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信托产品或股票市场配资、股权众筹等业务。

    监管严控市场风险为首要原则,风险过高导致资金链断裂,发生挤兑;负面清单制的管理办法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二是明确P2P平台为信息中介。《办法》明确指出,P2P平台是信息中介,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监管文件首要明确了市场监管主体,将开展此项业务的机构定性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并进一步规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这说明今后市场各参与主体将实现有依有据的业务活动。

    三是加强信息披露要求。长久以来,市场期待监管层能够对P2P产品信息披露更加真实、具体。 《征求意见稿》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披露相关信息,整体来说较为全面,例如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同时,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等其他主要信息;同时还要求中介机构发布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这些信息披露要求,既是监管层规范市场活动开展的前提,也是引导市场更趋阳光化发展的体现。

    四是实施备案制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实施备案事项管理,更符合市场发展现状,对中介机构即将发生变更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这点也同时顺应了监管层的“放松管制、加强监管 ”的理念。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中介机构要“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这也是告诉中介机构,无论是成熟市场还是新兴市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五是明确第三方托管。《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这表明客户资金需要第三方存管的要求,防止交易平台再次出现“卷款跑路”等违法行为。

    在行业的千呼万唤之中,《征求意见稿》在年末岁初之际终于面世,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受关注的细分领域之一,P2P一直处于社会关注的焦点。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比预期中要宽松一些,一方面符合了监管层“放松管制、加强监管 ”的监管理念,将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步入佳境,使整个金融行业的实力迈上新台阶,另一方面,也为行业的创新发展预留充足的空间;可以预期,未来P2P行业内将会持续呈现井喷式发展局面。 

    

  • 责任编辑:中国商业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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